本报10月8日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将报送市政府审查的《济南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
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同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召开全国工作视频会议,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进行了部署,明确指出不得违规实施财政和税收优惠、不得违规实施用地优惠、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或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不得突破资源环境制度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规举债招商引资;同时,要求各地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健全评价机制、强化政策指导等方式来提升招商引资水平。围绕上级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对《若干措施》进行了全面梳理。经梳理,《若干措施》中3项内容在有关规范清理范围之内。
在办公用房政策方面,政策规定,总部企业在我市竞得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进行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该条措施奖励标准与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对我市的主要经济贡献挂钩,违反“不得违规实施用地优惠”和“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或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拟删除该条措施。
在人才保障政策方面,政策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人才政策“双30条”认定为高层次人才(d类),在符合薪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个人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奖励额度蕞高不超过50万元。该条措施奖励标准与个人贡献(即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挂钩,违反“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或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拟删除人才奖励部分内容,仅保留人才认定部分内容。
在附则方面,政策规定,每年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在企业总部驻地实现的地方主要经济贡献增量(基数以总部企业认定年份为准)。该规定对总部企业奖励和补助额度与企业主要经济贡献(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挂钩,违反“不得违规实施财政和税收优惠”,拟删除该部分内容。
原标题:济南拟修订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涉及办公用房政策等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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